庆安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
为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日常管理,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,按照相关规定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因事、因病请假
(一)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请假1天及以上,报请书记批准,告知办公室;请假3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。
(二)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,由主管领导批准,并告知办公室去向;请假2天,由主管领导和常务领导批准,并告知办公室;请假3天及以上,报请书记批准,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。
(三)其他人员请假1天,由科室负责人批准;请假2天,由主管领导批准;请假3—4天,由主管领导和常务领导批准,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;请假5天及以上,报请书记批准,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。
(四)领导班子成员短时间临时外出,应告知办公室;其他人员临时外出,应告知本室同志去向。
(五)假期结束,要按时销假上班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,待批准后方可续假,违者按缺勤处理。
二、因公外出
(六)因公外出,是指因工作需要,需到庆安县以外地域工作的。
(七)短时间内临时因公外出,要告知本室人员工作去向。
(八)因公外出1天,由主管领导批准,告知办公室;因公外出2天及以上,由主管领导批准,报请书记批准,告知常务领导和办公室。
(九)因公外出要按照批准时限返程,如因工作需要延长,及时请示报告。无故超时或不按程序报告,按缺勤处理。
三、公休假
(十)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公休假,经本人申请,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请书记批准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。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者,不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待遇。
四、相关要求
(十一)请假期间,要确保通信畅通。
(十二)委机关随时检查出勤情况,定期公布考勤结果。迟到、早退、缺勤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